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月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对“蚂蚁链”“蚂蚁”注册商标、企业字号“蚂蚁”享有合法权利。
某科技集团旗下的“鲸探”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蚂蚁链(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链公司)未经许可,注册使用“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且通过“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发行名为“蚂蚁数藏纪念章”的数字藏品,并在智探APP、元数网、DoDo社区的注册账号中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标识。
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以蚂蚁链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蚂蚁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其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一切数字藏品的运营及宣传中使用与“蚂蚁链”“蚂蚁”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或标识。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蚂蚁链公司与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均为数字藏品提供者,具有竞争关系。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蚂蚁”标识已经与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系,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为数字经济、智能科技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悉。
蚂蚁链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公众,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蚂蚁链公司提供的数字藏品系由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提供,或误认为蚂蚁链公司与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增加蚂蚁链公司的交易机会,并有可能导致某科技集团、某区块链公司商业利益的减少。因此,法院裁定蚂蚁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数字藏品的运营、宣传中使用带有“蚂蚁”字样的标识。
芬兰某方案公司系某建筑信息建模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在建筑设计行业应用广泛。
某方案公司提交初步线索证明某钢构公司使用该软件开展业务,遂以某钢构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在日常办公中大量擅自复制、安装、商业性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复制、安装、使用上述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某方案公司为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并请求在证据保全完成之前不要向三被告送达相关起诉材料,避免三被告转移、销毁、隐匿证据导致无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方案公司申请保全的被诉侵权软件保存于三被告的电脑或硬件中,与本案主要事实存在关联性,具有较强证明力,如不保全存在着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且被诉侵权软件系某方案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由本院按照程序保全证据具有可行性,遂裁定对三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涉嫌侵犯某方案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三 某光电公司与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某光电公司系“一种腕关节功能障碍训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某光电公司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腕关节康复训练器”,销售页面显示产品制造商为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光电公司在淘宝、京东网络销售平台也发现了生产企业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某医疗科技公司辩称其产品使用专利得到案外人授权,且实施的是两份专利文献公开的现有技术。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案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箍紧带这一技术特征。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法院认定某医疗科技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光电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册登记地在美国的某集团公司是“Emporio Armani”商标在手表类上的全球独占许可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第302203号注册商标“”在手表类上的独占许可。海口海关经某集团公司申请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查扣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存储在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共计1224支被诉侵权手表,上述手表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均长期从事保税仓储及进出口业务,法院调取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分别销售被诉侵权手表566支、2420支,销售金额分别为105万余元和476万余元。某集团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作为第302203号注册商标全球独占许可人,是本案适格原告。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某光电设备公司是第6762514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054号判决确认某光电设备公司的“雅江”字号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禁止深圳某科技公司使用“雅江”字号,确认了某光电设备公司对“雅江”字号的指向性联系。
某照明工程公司中标海口某房地产公司的照明工程,中标合同约定应使用的灯具品牌为“雅江”或“华而美”。某照明工程公司在履行照明工程合同过程中,从中山某灯饰厂购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雅江达”灯具,从厦门某贸易公司购入假冒“”的灯具,并将“雅江达”的灯具和假冒“”的灯具同时作为“雅江”品牌灯具安装用于海口某房地产公司的照明工程。某光电设备公司认为某照明工程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雅江”字号作为灯具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是某光电设备公司的财产权益某照明工程公司将假冒“”灯具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雅江达”产品同时作为“雅江”品牌的产品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实质上是在商品交易文书、采购及供货等商业活动过程中,将“雅江”字号使用在深圳某公司的“雅江达”产品上,是混淆“雅江”字号产品的“搭便车”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假冒“”灯具也构成对某光电照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六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某文化公司、赵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在“X光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数字藏品形式出售李某创作的《说法图》《反弹琵琶》《飞天》《双菩萨》《思维菩萨》《敦煌菩萨》6幅画作。李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创作的涉案6幅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李某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某华夏公司将涉案6幅画作铸造成为NFT(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属于复制行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X光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架进入交易流转环节,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某科技公司、某华夏公司连带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万余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某华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某体育传媒公司与某电视公司、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某视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某体育传媒公司经授权获得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的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某电视公司、某视听公司、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电视公司和某视听公司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负责版权管理,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IPTV信号的传输。某体育传媒公司在维权时发现2019年某日的电视节目中播放有2019赛季中超联赛等相关节目,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某电视公司、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某视听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在海南地区“IPTV”提供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视公司、某视听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体育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对涉案IPTV平台播放内容无控制权,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某电视公司及某视听公司立即停止在海南地区涉案赛事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某体育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某体育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体育传媒公司、某电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某餐饮公司与海南某餐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海南某餐饮公司停止使用“巨龙倒悬”等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南某餐饮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成都某餐饮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金钱给付部分10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后在多次组织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依法将“巨龙倒悬”等近似装潢执行完毕,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5日,某市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市服饰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市服饰店不服,向某市政府提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6月17日,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某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服饰店对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市服饰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某市服饰店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调解,某市执法局与某市服饰店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某市服饰店悔过表现,某市执法局同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对某市服饰店减少罚款,罚款金额调整为7000元。根据双方调解协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卓某从广东省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在三亚地区进行销售,其雇佣被告人黄某、吴某分工负责接货、存放、销售、送货等。被告人黎某帮助广东上家在三亚机场接收假冒伪劣卷烟,并安排被告人李某1等二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运输到三亚市进行销售,其中包括本案被告人卓某等三人从该处购买的被查获卷烟。截至案发之日,被告人卓某等三人共计从广东上家进购假冒伪劣卷烟货值181万余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黄某、吴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从案涉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181万余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规定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黎某等三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提供运输便利,构成共同犯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卓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200万元;对被告人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1、李某2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