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为依法履行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职责,提高全县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全面做好202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将2024年度防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各部门、各系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辖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科普宣传、行政执法及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县气象局将适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有关单位未依法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雷应急演练,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要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用良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设施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一)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车站、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六)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被检测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活动开展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方案。外省市在我县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
(一)各有关单位可登录山西气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最新防雷减灾相关政策,以及在山西省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省内、省外正规检测机构名单。
(二)举报防雷检测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向阳城县气象局反映,反映情况请留下真实联系方式。